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9 月 3 日臺教資(六)字第 1132703442 號函辦理。
二、本案前以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115 年 7 月 20 日桃教體字第 1150066725 號函諒達。
三、旨案計畫實施內容第五項第一點:每案參與人數至多四人(參與者須於同一學校服務),修正為每案參與人數至多四人(參與者不限於同一學校服務)。
四、同步修正教案格式-三大主題教學活動模組教案設計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