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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承憲 - 一般公告 | 2014-09-16 | 點閱數: 547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及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103 年 9 月 5 日 103 桃特鑑字第 1030000187 號書函辦理。
二、旨揭鑑定工作請貴校務必公告週知,並依鑑定計畫規定辦理校內宣導及疑似情緒行為障礙學生篩檢鑑定事宜。
三、請貴校指派相關人員組成鑑定小組並以團隊合作方式辦理本案鑑定工作,且為利蒐集學生鑑定申請資料,請校內輔導室、教務處(學務處)行政人員及相關教師(含普通班導師、科任教師及特教教師..等)務必協助提供學生相關學習表現資料及輔導紀錄等資料,以維護學生權益。
四、本案鑑定對象申請資格:
(一)設籍本縣國小 1 年級至國中 8 年級符合情緒行為障礙鑑定基準之在學學生,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具有慢性精神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並具 1 學期之輔導紀錄者。
2、具有立案醫療院所(需有兒童青少年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持續就醫 6 個月內(精神分裂者僅需提供 3 個月)之「病歷摘要」,並具 1 學期之輔導紀錄者。
3、經校內輔導單位輔導人員輔導(認輔)至少 1 學期以上並具有詳細輔導紀錄(需含學生疑似情緒行為障礙之特徵描述、學校每月輔導內容、策略及成效..等)者。
(二)設籍本縣國中 9 年級之在學學生,原則上不受理鑑定。
五、本案鑑定申請方式:
(一)由符合鑑定資格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向學生就讀學校(或相關辦理輔導業務人員)提出申請。各受理學校彙整學生申請相關資料,並進行初步篩選測驗,篩選測驗完成後疑似情緒行為障礙之學生,始得申請鑑輔會鑑定。
(二)上網提報鑑定:請貴校於 103 年 9 月 24 日至 10 月 15 日止至校內特教通報系統(http://www.set.edu.tw/)─學務系統內,將通過初步篩檢之疑似情緒行為障礙學生提報鑑定安置(提報作業區間: 103 學年度第 10 次),操作方式如附件流程圖。
六、貴校通過初步篩檢之疑似情緒行為障礙學生鑑定資料,請於 103 年 10 月 13 日、 14 日及 15 日(星期一、二、三)派員親送至本縣鑑輔會(東門國小)辦理鑑定報名。上開各校送件人員於送交鑑定申請資料當日,由所屬學校本權責准在課務自理及不支領代課鐘點費原則下給予公(差)假登記。
七、另為節省各校送件人員等待時間,各鄉鎮市學校送件鑑輔會時間分配如后:
(一)103 年 10 月 13 日:中壢市、平鎮市、大園鄉、蘆竹市。
(二)103 年 10 月 14 日:桃園市、龜山鄉、八德市、大溪鄉。
(三)103 年 10 月 15 日:龍潭鄉、楊梅市、新屋鄉、觀音鄉、復興鄉。
八、本案附件(含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國民中小學情緒行為障礙學生鑑定及支援服務實施計畫、鑑定申請表件、鑑定安置團體清冊、各校提報特教鑑定安置系統作業流程圖及評量工具諮詢教師聯絡方式..等)請至本局特殊教育科–公文附件網頁(網址:http://www.tyc.edu.tw/ses/index.php?pid=effort)下載使用。
九、本案如有疑問,請逕洽本縣鑑輔會邱郁甄教師、林揚國幹事,聯絡電話: 3394572 分機 12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