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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13-04-17 | 點閱數: 1019

一、依據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102 年 4 月 15 日桃教終字第 1020018536 號函轉教育部 102 年 4 月 1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20045531 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各級學校,指大學、獨立學院、專科學校、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國民中小學、各級補習學校及各級特殊教育學校。」;復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17 條規定,補習學校校務主任係由原屬學校教師兼任,其職責為襄助校長推展校務,其職務屬性與國民中小學所置主任性質相近,及同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之教職員資格係適用同級、同類學校之有關規定。
三、參酌教育部 101 年 10 月 17 日臺人(一)字第 1010188551 號函釋意旨,經儲訓期滿成績考核及格取得主任資格之代理主任年資,始得採計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4 條及第 5 條所稱「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資。基於法規衡平之考量,爰經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儲訓合格後擔任國民中小學補習學校校務主任年資,得採計為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