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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組長 - 一般公告 | 2014-10-08 | 點閱數: 547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3 年 10 月 6 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 1030110736 號函暨 103 年 10 月 2 日輿情會議主席指示事項
辦理。
二、本局業以 103 年 9 月 10 日桃教體字第 1030063213 號函及 9 月 1
2 日桃教體字第 1030064127 號函諒達,提醒學校應持續進
行伊波拉病毒感染之防疫事項。
三、旨揭相關防疫工作,請務必指派專責單位及專人負責旨揭
事項,以落實 21 天自主健康管理及相關防疫衛教宣導等事
項:
(一)若有需自主健康管理之外籍教職員工生,於 21 天期間內
,每日早/晚應各量體溫一次,並詳實記錄體溫及活動
史,主動通報地方衛生局/所;學校專人應定時聯繫確認,並掌握其健康狀況。
(二)倘有高燒(≧38℃)、肌肉痛、頭痛、噁心、嘔吐、腹
瀉、腹痛、皮膚斑點狀丘疹與出血等不適症狀,請立即
配戴外科口罩,主動通報地方衛生局/所,由其協助就
醫。就醫時,並告知醫師旅遊史、接觸史及居住史。
四、有關衛福部疾管署所定伊波拉病毒感染防治工作手冊、指
引、 Q&A 、個人防護、衛教單張等資訊,均已置於疾病管
請逕至上網瀏覽/下載運用,並請隨時注意最新疫情訊息。
正本:本縣各縣立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