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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組長 - 一般公告 | 2014-11-04 | 點閱數: 668

 說明:

一、依據本府環保局 103 年 10 月 14 日府環綜字第 1030255742 號
函辦理。
二、因應桃園航空城特定區計畫案業於 103 年 7 月 29 日審議通過
,未來計畫範圍內將衍生大量環評案件。為加速環評審查
時效及降低環評變更頻率,縮短整體開發前置作業時程,
並納入航空城發展願景規劃評估與涵蓋區域發展全生命週
期之概念,故擬訂旨揭徵詢機制及自我檢核表,期望打造
生態永續國際級的航空城市。
三、旨揭航空城環評開發案徵詢機制概述:
(一)辦理對象:航空城特定區內,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
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
(二)辦理方式:
1、辦理初審(徵詢)會議,先行邀請部份環評委員及 1
至 2 位外聘委員及本府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開
發單位環評報告初稿提供諮詢意見,供開發單位據以
修正,並將徵詢意見併提環評大會供環評委員參考,
做成決議後依環評程序辦理。
2、開發單位所提環評報告符合檢核表之規範(或敘明不
採用之理由)後,納入環評書件修正後,始排入環評
大會中進行審查,俾提升環評大會案件審查時效。
四、旨揭檢核表內容就個案環評評估項目內容區分為( 1 )氣
象、空氣品質( 2 )水文及水質( 3 )地形、地質及土壤( 4
)廢棄物( 5 )噪音與振動( 6 )文化( 7 )生態環境( 8 )
交通( 9 )景觀及遊憩( 10 )社會經濟,並依各項目需求
參考新訂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案政策
評估說明書、國內外相關永續指標評估系統、用水計畫書
、航空城土地管制要點、現行相關法令規範及相關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之意見,提出檢核內容,供開發單位檢視檢核
項目填列自我檢核表。
五、本航空城環評開發案檢核機制及自我檢核表,目的為事先
輔導開發單位注意政策環評或其他相關法規中已規範之應
注意事項(未來配合航空城發展,各主管機關可再建議新
增檢核表項目),加強開發案環評書件之品質,並提升「環
評實質審查」效率,聚焦環評大會審查重點,最終實現航
空城智慧、生態、永續及韌性四大主軸發展願景。
六、檢附本府環保局 103 年 10 月 14 日府環綜字第 1030255742 號
函影本及「航空城環評開發案徵詢機制」及「環評開發案
自我檢核表」各 1 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