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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承憲 - 一般公告 | 2014-11-07 | 點閱數: 445

一、依據 104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藝術才能班鑑定研商會議決議辦理。
二、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具藝術才能學生,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一、各該藝術類科術科測驗表現優異,並具有藝術才能傑出表現之具體資料。二、參加政府機關(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各該藝術類科競賽表現優異,獲前三等獎項」,合先敘明。
三、為提供學生多元入學管道,本縣國中小藝術才能班鑑定自 104 學年度起,新增「競賽表現優異入學」管道,請貴校務必宣導並公告於學校網站,以利家長及學生知悉。
四、另競賽表現優異入學管道之招生方式與日期等相關招生事宜,俟 104 學年度國中小藝術才能班鑑定小組研議後將於招生簡章明列,並將公告於本局網站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