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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承憲 - 一般公告 | 2014-11-26 | 點閱數: 476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3 年 11 月 19 日北市教特字第 10342200801 號函及北市教特字第 10342208601 號函辦理。
二、倘貴屬聽覺障礙學生或語言障礙學生 104 學年度欲申請安置(轉安置)臺北市立啟聰學校,請貴校協助該生先行依據實施計畫備妥相關證明文件,並依本縣鑑輔會 104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第 1 次轉介期程申請鑑定安置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