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特殊教育法、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
服務辦法辦理。
二、為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所需之合適輔具,滿足其學習需求,
本市每年度統一辦理二梯次身心障礙學生學習輔具申請、
評估及採購借用工作。
三、請貴校(園)確實將本案資訊轉知校內相關教師及身心障
礙學生家長,並主動評估學生使用輔具之需求,協助學生
辦理申請及借用事宜。
四、本案「學習輔具」是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在教育場所(學校
)使用之輔助器材,一律在校使用,僅在家教育學生得申
請在家中使用。另教師教學所需之教材及教具,不屬於此
次輔具申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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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001019
■輔■導■室■■■1■04■五、貴校(園)已借用本市輔具之身心障礙學生,請勿重複提
出申請,但倘學生原輔具已不合用或具新輔具項目借用需
求者,不在此限。
六、本次輔具申請對象:本市市立高中、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
經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且經專業人員評估確有輔具使
用需求之學生。
七、本次輔具申請時間: 104 年 2 月 25 日(三)至 3 月 11 日(三)止
。
八、本次輔具申請程序:
(一)請貴校(園)調查校內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輔具申請需
求,並協助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https://www.set
.edu.tw/setnet/reg/login.asp)填報輔具申請表並列
印核章後,併同填畢之相關專業人員意見表(如附件一)、其他檢附資料(如學校專業團隊服務紀錄、相關醫
療證明或學生 IEP..等),一同於 104 年 3 月 11 日(三)前寄
(送)至本市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東門國小)完成申請
,地址: 33047 桃園市桃園區東國街 14 號。
(二)倘尚未使用特殊教育通報網系統之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
需提出輔具申請,請填寫書面輔具需求申請表(如附件
二)及相關專業人員意見表(如附件一)後,於 104 年 3
月 11 日(三)前寄(送)至本市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東
門國小)完成申請。
九、本次輔具申請之集中定點評估工作,訂於 104 年 3 月 22 日(
日)上午 9 時至 12 時 30 分間在本市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東門國小)辦理,請貴校(園)轉知申請學生家長及相關教師預留時間參加,以利輔具評估工作進行。前述申請學
生之個別評估時間,由本局另行發函通知。
十、本案事涉學生權益,請貴校(園)務必依作業說明規定及
期限辦理。
十一、本案如有疑問,請逕洽詢本市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東門國小)陳佳明教師、張佳惠助理員、鄭淑華組長,聯
絡電話: 3394572 分機 27 、 25 、 20 。
十二、本案附件請至本局特殊教育科–公文附件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