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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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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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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辦理。
二、本市 104 學年度辦理「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辦作業時程如下:
(一)個人申請案: 104 年 4 月 24 日至 4 月 30 日由學生法定代理人檢具相關申請文件向學生設籍學校提出申請。
(二)團體申請案: 104 年 4 月 14 日至 4 月 30 日由參加學生之法定代理人,以團體成員設籍本市占最多數者,檢具相關申請文件共同向本局提出申請。
(三)申請案彙整: 104 年 5 月 10 日前各設籍學校進行上開申請案資料檢核、通知補件作業後,轉送至本市平興國小(輔導室)彙整,俾利轉陳「本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