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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15-03-06 | 點閱數: 779

主旨:函轉教育部修正「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2 月 5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40008813 號函辦理。
二、檢附旨揭注意事項修正規定、相關附表及修正前之規定(92 年 5 月 30 日發布)各 1 份供參。

  • 1040206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規定.doc
    1) 1040206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規定.doc
  • 附表一:教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處理流程圖.doc
    2) 附表一:教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處理流程圖.doc
  • 附表二: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情事認定參考基準.doc
    3) 附表二: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情事認定參考基準.doc
  • 92年5月30日發布-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pdf
    4) 92年5月30日發布-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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