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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局 103 年 7 月 16 日桃教特字第 1030049570 號函諒達。
二、旨揭資賦優異學生(以下簡稱資優生)個別輔導計畫係因應
本市升格,僅修正標題列縣市名稱,其餘格式並未更動,
合先敘明。
三、經查「特殊教育法」第 36 條、「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
評量方式實施辦法」第 2 條、「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
鑑定辦法」第 23 條及「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
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3 條等法規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
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協同教學方式,考量資優生性向、優勢
能力、學習特質及特殊教育需求,訂定資優生個別輔導計
畫,必要時得邀請資優生家長參與。學校實施特殊教育,
應設計適合之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融入資優生
個別輔導計畫實施,並應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資優生遇優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得
由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
之申請,並應檢附個別輔導計畫。
四、本局業已將「校內資優生皆訂有個別輔導計畫(IGP)」項
目明訂於聘任督學對各級學校業務視導表中,請各校參考
本案所送個別輔導計畫參考格式及運作流程圖(如附件)據
以實施,列入本市相關評鑑考核之重要項目,並請宣導所
屬教師(包含普通教師、特教教師及相關教師等)知悉並協
助辦理。
五、本案參考格式及運作流程圖亦可至本局特殊教育科網站「
檔案下載」區(http://www.tyc.edu.tw/ses/)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