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4 年 3 月 11 日北市教中字第 104324
95700 號函暨「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附設國中
部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二、外縣市國民小學應屆畢業生全戶設籍臺北市且有居住事實
者,請 貴校協助轉知學生家長逕依下列程序辦理,各國
小無需造具學生名冊送臺北市國民中學:
(一)申請日期: 104 年 7 月 10 日(星期五)至 8 月 14 日(星期
五)。
(二)申請地點:戶籍地所屬學區之國民中學。
(三)查驗文件:全戶戶口名簿正本、國民小學畢業證書、家
長印章。
(四)審查及分發方式:
1、額滿國民中學:協助轉介至臺北市教育局公布之改分發學校,由該校審查分發入學至額滿為止。
2、未額滿國民中學:由戶籍地區之國民中學審查後分發
入學至額滿為止,倘學校額滿應即陳報臺北市教育局
核定。
(五)外縣市國小應屆畢業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
於額滿國中學區,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並提供當年
度一月一日至入學資格審查日間任一月份之水費或電費
收據及當年度五月份之戶籍謄本,足以證明居住事實者
,請於 104 年 7 月 10 日(星期五)至 7 月 17 日(星期五)止
提出申請,經戶籍地所屬學區國民中學查核確有居住事
實者,得以外加方式分發入學:
1、入學前一年 12 月 31 日前設籍於額滿國民中學學區內,
學生之父、母(不含祖父母及外祖父母)或法定監護
人於同日前持有同址坐落學區內房屋所有權狀證明(
以登記日期為準)。
2、入學前一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連續居住並設籍 6 年以上
同址坐落學區內經公證之房屋租賃證明。
(六)有關臺北市國中新生分發法令、 104 學年度國中學區一
覽表、里鄰學區對照表及其他新生分發相關資訊,請逕
至臺北市教育局網站(網址:http://www.edunet.taipe
i.gov.tw/)/科室業務/中等教育科/公私立國中新生入
學事宜項下查詢。
三、另國立師大附中及國立政大附中 2 校附設國中部歷年來均
為額滿學校,且教室空間容納有限,外縣市國小應屆畢業
生如以外加方式分發入學,恐排擠臺北市設籍學區內小學畢業生之權益,故該 2 校不以外加分發入學方式招收設籍臺
北市之外縣市國小應屆畢業生。
四、設籍臺北市而就讀外縣市國小應屆畢業生之學生家長如有
臺北市新生分發相關疑問,亦得逕洽所屬學區國民中學教
務處註冊組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