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7 條辦理。 二、本案請設有特殊教育班級(含身心障礙班及資賦優異班)學 校且未取得特教 3 學分之承辦特教業務組長、承辦人或普 通班教師踴躍報名參加,上課日期為 104 年 7 月。 三、參加學員請於 104 年 5 月 31 日前至中埔國小總務處繳交保證 金 3 千元、報名表(附件 2)及 2 張 2 吋脫帽半身照片。 四、本學分班參加人員由所屬單位本權責核予公假登記。 五、檢送本案課程培訓活動實施計畫及報名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