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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組長 - 一般公告 | 2015-04-10 | 點閱數: 1669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04 年 3 月 30 日府衛疾字第 1040058153 號函公告本
市腸病毒防疫措施暨本府衛生局 104 年 4 月 1 日桃衛疾字第 1
040022792 號函辦理。
二、為避免腸病毒於幼教保育機構內傳播及重症病童之發生,
若小學低年級(一、二年級)、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
務班與中心及托嬰中心,有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
病、疹性咽峽炎或疑似腸病毒感染,該機構應於發現病
童時起 48 小時內,通報至「桃園市學校暨機構傳染病通報
系統」。如同一班級於 1 週內有 2 名以上病童,該班級應停
課(托) 7 日。違反前項規定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70 條
第 3 款規定,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
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三、本府衛生局查核各區國小及幼兒園,發現仍有部分機構出
現以下缺失,為確保學童健康,請確實改善並落實校園腸
病毒防治工作:
(一)發現感染腸病毒之學(幼)童時,僅通報至教育部校園安
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簡稱校安系統),未即時
通報至「桃園市學校暨機構傳染病通報系統」。
(二)小學低年級(一、二年級)未製作各班級每日消毒紀錄
(三)病假紀錄未註明學童症狀及醫師診斷。
(四)500ppm 漂白水配製方式未標準化,由各班導師任意配製
四、檢附「本市腸病毒防疫措施」及「腸病毒消毒注意事項」
各 1 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