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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一般公告 | 2015-05-08 | 點閱數: 712

 一、依據本局 104 年 4 月 14 日桃教小字第 1040023928 號函續辦。

二、本案辦理方式如下(詳如實施計畫):
(一)申請時間: 104 年 5 月 7 日至 104 年 6 月 10 日。
(二)申請對象:本市現職國小英語教師正式教職服務實際授課英語教學時數達每週至少 4 節、年資至少 5 年(含)以上(包含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曾任 3 個月以上國民小學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之年資),並取得相當於 CEF 語言參考架構 B2 級以上英語檢定證明者。
(三)申請方式:
1、申請人填具「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證書登記申請表」及「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證書申請審查檢核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服務學校承辦單位。
2、申請人應檢附英語檢定及格證書影本(須含聽、說、讀、寫 4 項檢測成績),通過教育部 88 年度所辦國小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者(須檢附國小英語師資培訓「英語教學能力班」學分證明書影本)及通過財團法人語言訓練中心 93 年度所辦國民小學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者(須檢附財團法人語言訓練中心證明函影本),視同符合相當於 CEF 語言參考架構 B2 級以上英語考試檢定及格。
3、各校承辦單位彙整後,於上開期限內彙送本市文化國小教務處(桃園市平鎮區文化街 189 號,鄭琬柔老師,電話 03-4921750 分機 210 )。
4、各校申請資料經審查無訛後,由本局彙送國立臺中教育大學辦理審查及核發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證書作業。
三、檢送旨揭實施計畫 1 份,亦可逕自本市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資源網(http://www.tycetrc.tyc.edu.tw/)下載。
 
四、請校內符合資格之教師同仁,請於5/29 (五)下班前將相關文件送交教學組,由教學組一併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