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610
  • slider image 609
  • slider image 606
:::
重要文件 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13-05-17 | 點閱數: 898

說明:
一、轉知 103 年符合退休人員須審慎考量後再行辦理登記。
二、對於任職 25 年、未滿 55 歲申請自願退休人員,由於渠等正值經驗豐富、思維穩健階段且體能狀況良好,請積極鼓勵優秀人才繼續留任奉獻心力。
三、請先詳閱各附表之填表說明後,再依下列說明事項填報:                                                                                         (一)符合自願退休調查表:
1、教育人員任職滿 25 年,年滿 55 歲自願退休調查表(表二):由當事人選定退休日期並簽章確認;如選擇 104 年退休或自願放棄申請者,請於備註欄註明並簽章確認。
2、罹患重病符合自願退休要件調查表(表三):請先檢附全民健保重大傷病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極重度或重度等級者)或公保殘廢給付通知書(全殘廢或半殘廢)等影本。
3、符合自願退休要件調查表(表四):非屬於前二款人員,一律列為本表。
4、為兼顧本縣各級學校學生之學習、受教權及校務正常運作等,校長及教師申請退休生效日應以 103 年 8 月 1 日為原則。
(二)技工(含駕駛、工友)列管屆齡及自願退職人員調查表(表五):請秘書(總務)單位查填後,機關部分以紙
本逕送本府秘書處庶務科辦理,學校部分以紙本逕送本府教育局秘書室辦理,免至本府退撫管理系統登錄。
(三)不適任現職公教人員調查表(表六):申請資遣人員,需符合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7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5 條
之規定辦理。
四、另,配合 100 年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11 條第 5 項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欲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其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須達附表所定指標數( 78 )以上,且年滿 50 歲。
五、如經審慎考量後,仍欲申請 103 年度自願退休者,請於 102 年 5 月 24 日前向人事室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