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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組長 - 一般公告 | 2015-06-17 | 點閱數: 674

 說明:

一、依據環境教育法第 18 條「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及政
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指定人員
推廣環境教育。前項學校所指定之人員,應自本法施行之
日起五年( 105 年)內,依第十條規定取得認證...」。
二、本局為協助學校人員以「經歷」方式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
證,特辦理旨揭研習,並業經教育部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臺
教資(六)字第 1030192772 號函完成時數認定,全程參與者
由本局核發結業證書,以作為參與人員申請認證之依據,
向認證機關申請認證。
三、本案研習資訊如下:
(一)研習時間: 8 月 18 日、 19 日、 20 日、 21 日共 4 天。
(二)研習地點:平鎮區六和高中圖書館三樓演藝廳(桃園市平鎮區陸光路 180 號)。
(三)報名方式:即日起請參加人員務必同時完成以下兩項系
統報名:
1、桃園市教師研習系統 ( http://passport.tyc.edu.t
w )─東安國小項下登錄報名。
2、東安國小網路填報報名系統 ( http://ppt.cc/aNwP
)。
(四)參與對象: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校長,以及尚未取
得環境教育指定人員認證之學校,請務必再行指派至少
1 位人員參加(以實際從事環境教育工作連續一年或累
計二年以上),各校參加人員至多以 2 名為限。
(五)研習名額:市內高中、國中、國小校長及教師共 240 人
。(額滿恕不受理現場報名)
(六)請貴校依權責核予與會人員公(差)假登記。
(七)本研習倘有缺課者,則僅提供教師研習時數登錄,不發
予結業證書。另於課程開始 30 分鐘內未出席者,則視為
缺課。
四、學校依法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與否,將納入本局補助/
委辦環境教育相關經費之考量。
五、有關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相關規範與表件,得逕參閱教育部
綠色學校夥伴網路( http://www.greenschool.moe.edu.t
w ),路徑:環境教育專區/環教人員認證專區。
六、檢附研習資訊 1 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