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該會 104 年 6 月 10 日 104 桃暉能字第 015 號函辦理。 二、本案陪同出席教師由所屬單位本權責核予公(差)假登記,差旅費由原服務單位報支。 三、如對本案有所疑問,請洽聯絡人:廖明郡社工,電話:(03)284-1540 ;傳真:(03)457-7709 。 四、隨文檢附該會來函及旨揭活動簡章各 1 份,亦可至本局特殊教育科科網公文附件處(http://www.tyc.edu.tw/ses/index.php?pid=effort)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