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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文件 李承憲 - 一般公告 | 2013-02-21 | 點閱數: 758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十
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就學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實
施要點及本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102 年度工
作實施計畫辦理。
二、本案鑑定資訊請貴校協助公告週知,並指派相關人員組成
鑑定小組,以團隊合作方式辦理校內鑑定宣導及疑似學習
障礙學生篩檢鑑定工作。
三、為利蒐集學生鑑定申請資料,請貴校教務處(學務處)行
政人員及相關教師(含普通班導師、科任教師及特教教師
等)務必協助提供學生相關學習表現資料及輔導紀錄等資
料。
四、本案鑑定申請資格:
(一)設籍本縣國小 1 年級至國中 8 年級之在學學生,並具備學
習障礙特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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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籍本縣國中 9 年級之在學學生,原則上不受理鑑定。
五、本案鑑定申請日期及方式:即日起至 102 年 3 月 22 日,由學
生家長或監護人向學生就讀學校(或相關辦理輔導業務人
員)提出申請,各受理學校彙整學生申請相關資料,並進
行初步篩選測驗,篩選測驗完成後疑似學習障礙之學生,
始得申請鑑輔會鑑定。
六、本案通過貴校初步篩檢之疑似學習障礙學生鑑定資料,及
國中 8 年級學習障礙學生申請核發鑑定證明資料,請於 102
年 3 月 28 日、 29 日(星期四、五)派員親送至本縣鑑輔會(
東門國小)辦理鑑定報名。
七、各校送件人員送交鑑定申請資料當日,請所屬學校本權責
在課務自理及不支領代課鐘點費原則下以公(差)假登記

八、檢附本案「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國民中小學學習障礙學生鑑
定實施計畫」及鑑定申請表件資料各 1 份,請至本局特殊
教育科—公文附件網頁(網址:http://www.tyc.edu.tw/s
es/index.php?pid=effort )下載使用。
九、本案如有疑問,請逕洽詢本縣鑑輔會張譯文幹事,聯絡電
話: 3394572 分機 12 、 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