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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組長 - 一般公告 | 2015-09-02 | 點閱數: 524

說明:
一、依據國立大湖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104 年 8 月 20 日湖農工圖字第 1040005970 號函辦理。
二、有關本案補助期程、對象、申請項目、申請方式及應檢附書面資料等項,說明如下:
(一)補助期程:
1、全年度執行之案件,期程為 105 年 1 月 1 日至 105 年 11 月 30 日者,應依年度計畫於 104 年 9 月 10 日至 104 年 10 月 10 日前提出申請。
2、上半年度執行之案件,期程為 105 年 1 月 1 日至 105 年 6 月 30 日者,應依年度計畫於 104 年 9 月 10 日至 104 年 10 月 10 日前提出申請。
(二)培訓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之對象係指:身心障礙學生、原住民學生、中輟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低收入戶學生。
(三)申請項目與限制:每校所提體育類、音樂類、藝術類、舞蹈類之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培訓計畫,應遵照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培訓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實施要點第 6 點第 1 款規定,其每件申請案,以部分補助為原則,請依學校實際執行能力審慎規劃,並依各類項目(請參考網站公告),每校各類培訓團體案每年以申請1次為限,前揭每年僅核定一案(包括:(1)單獨一案(2)多案同性質合併一案(3)一校多案不同類別)為限,不得重複核定。每校各類培訓個人案之每一弱勢學生,每年以申請1案為限。另外請各申請學校注意,如具下列情形則不予補助,請勿提出申請:
1、相關專長培訓學校(或系、科、班)之特殊專長團體案不予補助,如:體育相關學校(或系、科、班)不予補助體育類團體案;音樂類相關學校(或系、科、班)不予補助音樂類團體案;藝術類相關學校(或系、科、班)不予補助藝術類團體案;舞蹈類相關學校(或系、科、班)不予補助舞蹈類團體案。2、已受其他政府單位補助者,不予補助。
3、大專院校申請案專長證明未達縣級比賽成績證明者,不予補助。
4、申請學校培訓項目與該校體育班招生項目重疊,原則上不予補助。
5、弱勢學生所占培訓學生比例未達半數,原則上不予補助。
(四)申請方式:採線上填報及函送書面資料,填報及書面格式請至下列網站下載。線上填報網址: http ://http://www.thvs.mlc.edu.tw/school/501/eduplan/index.html 國立大湖高級農工職業學校網址(首頁右方教育部學產基金圖示): http ://http://www.thvs.mlc.edu.tw/html/indexnew.html
(五)應檢附書面資料:
1、書面申請格式:申請書、經費概算表、計畫書(含完整授課時程表格式)、專業指導人員名冊、學生名冊、學生專長證明目錄、切結書(一式 3 份正本,請依順序排列)。
2、附件佐證資料:專業指導人員學經歷背景及相關證照影本、學生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請依名冊編排列並註明申請學生)、學生專長證明文件影本(以上資料各 1 份)。
3、所有資料整理核章後,請用迴紋針或長尾夾固定,請勿裝訂以利承辦人員彙整資料。
三、本申請案如有相關疑義,請逕洽國立大湖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業務承辦人施博元先生,電話: 037- 992216 轉 711 ,或 Email :t504@thvs.mlc.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