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本局業以 104 年 8 月 26 日桃教體字第 1040062512 號函暨 104
年 9 月 15 日桃教體字第 1040069536 號函諒達。
二、依據旨揭公告,自 104 年 8 月 19 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
本市轄內公、私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配合落
實登革熱防疫事項(詳如附件)。本府衛生局自本(104)年 9
月 17 日起將不定期稽查,違反者依法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之罰鍰。
三、校園登革熱防治工作影響人數甚廣,學校為稽查之重點場
所,請貴校務必配合執行病媒蚊孳生源清除及防治宣導等
事項,凡是發現或經檢舉有孳生孑孓之積水容器(處),即
依法予以重罰,限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四、倘對旨揭公告有疑義,請逕洽本府衛生局吳秋芬小姐,
電話:(03)3340935#2109 。
五、副本抄送本局幼兒教育科及終身學習科,請轉各幼兒園及
課後照顧班(中心)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