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女性公務人員請生理假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 104 年 9 月 18 日部法二字第 1044015378 號函辦理。 二、按公務人員為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對象,是女性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病假(含生理假)、事假合計已滿 33 日(按:病假 28 日及事假 5 日)時,倘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於每月 1 日額度內,得再請扣除俸(薪)給之生理假,且該等生理假不作為其考績之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