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勞動部檢送「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規定解釋令,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04 年 9 月 16 日府勞條字第 1040236658 號函辦理。 二、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生理假規定,受僱者全年度所請併入病假之生理假連同病假之日數,已屆受僱者所適用相關法令所定病假之日數上限者,如年度內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仍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規定請生理假,但雇主得不給付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