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承憲 - 一般公告 | 2015-10-21 | 點閱數: 442

一、依據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
辦法」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辦理。
二、各校倘有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個案,請務必於 104 年 10 月 28
日前將貴校之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方式先行函
報本局核備,請確實詳述各實施方式申請資格之標準及成
績採計階段,且該實施方式之甄別標準必須符合身心障礙
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 15 條與第 16 條規定:「學術性
向或成就測驗得分(或個別智力測驗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
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三、本案縮短修業年限實施流程如下:
(一)學生申請「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
)課程」、「部分學科(學習領域)加速」或「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1、各校擬定縮短修業年限實施方式報局審核,並依該實
施方式檢核學生申請資格。
2、依各校所備觀察紀錄、學習輔導計畫、學生相關佐證
資料等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並將審議結果
併審查資料、會議紀錄等於 104 年 12 月 20 日前報府備
查。
(二)學生申請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1、請各校擬定縮短修業年限實施方式報局審核,並依該
實施方式檢核學生申請資格。
2、請各校備齊觀察紀錄、學習輔導計畫正本、學生相關
佐證資料(可附影本)、報鑑輔會審查資料一覽表等,於 104 年 12 月 20 日前報府審查。
(三)學生申請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1、各校擬定縮短修業年限實施方式報局審核,並依該實
施方式檢核學生申請資格。
2、各校應於 104 年 11 月 20 日前主動聯繫本市鑑輔會邱郁
甄老師,俾便進行心理測驗。
3、請各校備齊觀察紀錄、學習輔導計畫正本、學生相關
佐證資料(可附影本)、報鑑輔會審查資料一覽表等,
於 104 年 12 月 20 日前報府審查。
四、請貴校宣導本案縮短修業年限相關事宜,並於 104 年 10 月 3
1 日前完成學生報名作業。
五、檢送本案實施要點、實施方式參考範例、學習輔導計畫示例、觀察推薦表、報鑑輔會審查資料一覽表等資料,亦可
至本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公文附件(http://www.tyc.edu.tw/ses/index.php?pid=effort)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