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 104 年 10 月 21 日府社障字第 1040276644 號函暨「桃園市 104 年度模範身心障礙者遴選計畫」辦理。
二、本案預計表揚對象 30 名,分述如下:
(一)模範身心障礙者: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計表揚 10 人。
(二)模範身心障礙家庭照顧者:設籍本市,親自長期照顧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家屬者,計表揚 10 人。
(三)模範身心障礙服務人員:推行身心障礙福利有功人員且實際於本市提供身心障礙者服務,計表揚 10 人。
三、本案推薦資料應於 104 年 11 月 5 日(星期四)前(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檢附所推薦候選人資料免備文逕送本府社會局,請將推薦檔案以電子郵件傳送104155@mail.tycg.gov.tw( 03-3322101*6303 李璟禎)。
四、檢附函文及附件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