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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15-10-28 | 點閱數: 382

主旨:轉知女性公務人員及教師請生理假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9 月 30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40129865 號書函辦理。
二、查勞動部於 104 年 9 月 8 日以勞動條 4 字第 1040131594 號令補充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 14 條規定略以,受僱者全年度所請併入病假之生理假連同病假之日數,已屆受僱者所適用相關法令所定病假之日數上限者,如年度內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仍可依性平法第 14 條規定請生理假,但雇主得不給付薪資。
三、另查公務人員及教師皆為性平法適用對象,上開人員依規定請病假(含生理假)、事假合計已滿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或教師請假規則)之上限時,倘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依前開勞動部令釋,於每月 1 日額度內,得再請扣除俸(薪)給之生理假,且該等生理假不作為其考績(核)之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