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訂定「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教練制度實施辦法」、「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裁判制度實施辦法」第十一條中規定其有未列效期或效期逾三年者,於 105 年 2 月 22 日前換發新證。
二、申請換發新證者,必需參加本會或體育專業教育機構、協會所舉辦之專業進修課程累積時數 30 小時(學、術科均可)提出證明申請,申請時需繳回舊證照及檢附一吋照片乙張、證照費每一項為新台幣 300 元,並請匯至本會帳戶,以便製作。
匯款帳戶:郵政劃撥帳號: 16788258 號。
戶名: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匯款收據影本一併寄送)
三、鼓勵符合資格同仁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