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12 月 24 日臺教國署學
字第 1040153009 號函辦理。
二、旨揭立法院三讀通過「學校衛生法」第 23 條第 3 項增列學
校供應膳食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一節,教育部說明如下:
(一)條文所定基改食品範圍,參考衛生福利部公告「直接供
應飲食場所之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規定」,教
育部規劃學校供餐不得使用基改之食品範圍如下:
1、基因改造生鮮食材:農產品型態原料,如基因改造黃
豆、玉米等。
2、初級加工品:豆漿、豆腐、豆花、豆乾、豆皮、大豆
蛋白製得之素肉產品等。
(二)後續配套措施:
1、配合衛生福利部公告散裝食品、包裝食品、食品添加
物、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食品自 104 年 12 月 31 日全面
施行(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
如含 3%以下非故意攙雜率不須標示)之期程,俟總統
令公布本次修正「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施行後,學
校得據以辨識篩選供售至校園之食品為非基改食品。
2、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刻正修正「教育部學校外訂
盒餐採購契約(參考範本)」,學校可參考納入餐飲採
購契約,並落實履約管理及食材驗收工作。
3、「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俟總統令公布後據
以施行,建議學校可與尚在契約期限內之餐飲供應廠
商採協議方式辦理,相關因應措施俟本局研議後另案
函知。
(三)檢附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
料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
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標示應遵行事項」公告影本(附件 2)及相關問答(附件 3)
各 1 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