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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組長 - 一般公告 | 2015-12-31 | 點閱數: 444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12 月 22 日臺教綜(五)字第 1040175228 號 函轉衛生福利部 104 年 12 月 14 日部授疾字第 1040101159 號函 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12 月 28 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 1040154026 號函辦理。 二、請學校於非本國籍學生來臺就學時提醒「中華民國政府已 修改法規,取消非本國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 者之入境、停留及居留限制,也取消此項健康檢查項目。 由於非本國籍人士在中華民國治療 HIV 感染之費用,中華民 國政府不提供補助,每年治療費用約為新臺幣 30 萬元(約 美金 1 萬元),建議非本國籍人士先於母國接受 HIV 篩檢, 了解自身健康狀況;如為 HIV 感染者,建議留在母國接受 治療。外籍人士進入中華民國後,可自行至醫院進行 HIV 篩 檢,了解自身感染狀況。」(請參照 104 年 2 月 6 日公告修 正外籍人士等辦理居留或定居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 表【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