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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組長 - 一般公告 | 2016-01-04 | 點閱數: 495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12 月 28 日臺教資(二)字第 1040181788 號
函辦理。
二、請學校及幼兒園共同落實校園空氣品質警示及防護措施:
(一)指定專人每日上午 8 時及下午 12 時 30 分(為原則)至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監測網」或以「環境即時通 APP
」查詢空氣品質資訊,據以調整上午或下午之戶外活動
。「空氣品質警示及防護作為建議指引」內容摘要如下
1、指標等級達紅色:一般師生如果有不適,如眼痛,咳
嗽或喉嚨痛等,應該考慮減少戶外活動,並適時配戴
口罩防護。敏感性族群師生,應注意個人健康自主管
理,減少體力消耗,特別是減少戶外活動。
2、指標等級達紫色:應考量活動地點空氣品質條件,必
要時將課程活動調整於室內進行或延期辦理。
(二)至少採取 1 種以上警示措施(包括空氣品質旗幟、電子跑
馬燈、大型液晶螢幕看板或校園廣播等方式)。
(三)主動查詢未來 3 日之空氣品質預報資訊及預為因應。
(四)點閱教育部校安中心公告之空氣品質警示訊息,並即時
採取防護措施。
(五)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空氣品質惡化處理
措施暨緊急應變作業流程」第 7 點規定進行校安通報。
三、檢附空氣品質警示及防護作為建議指引 1 份,請至以下網
ad/145136412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