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大忠國民小學學生才藝活動收費退費辦法
一、 目的:爲維護繳費學生權益及建立代收費用退費制度,特立此辦法。
二、 適用範圍:以本校名義主辦之各項學生活動。
三、 學生自報名繳費後因個人因素需退出活動,自受理日起一周內填妥退費申請表(如附件1 )辦理相關退費事宜,逾期視同放棄。退費原則如下:
1. 受理之日前,承辦單位已支付部份及固定成本部份(含講師費、場地租借等分攤部分)不予退費。
2. 活動尚未開始,除前項已支費用扣除外,全額退費。唯經主辦單位評估,若已報名學生退出,仍可繼續招生不影響活動人數及辦理經費時,則全額退費。
3. 自活動開始之日算起未逾全部活動日三分之一者,退回扣除第一項(原則1 )所繳費用後之半數。
4. 自活動開始之日算起逾全部活動三分之一、未逾全部活動日二分之一者,退回扣除第一項(原則1 )所繳費用後三分之一。
5. 活動開始,逾全部活動日二分之一(含),不予退費。
6. 退費金額若有不足一元時,以無條件捨去方式計算。
四、 各項活動計畫另有規範者不在此限。
五、 辦理退費時,家長應檢附原開立之收據洽主辦單位辦理各項退費。
六、 本校因故未能開班授課,應全額退還所繳費用。
七、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討論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