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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組長 - 一般公告 | 2016-02-25 | 點閱數: 457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市立高級中學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要點辦理。
二、本學期申請期限自開學後至 105 年 3 月 15 日止,請各校於開學當週公告受理前開要點第二至三點就學費用優待事項,並利用適當場合加強宣導本就學費用優待措施,以維護學生權益。
三、新申請者(含新生、轉學生)請依上開要點第五點規定,檢具申請書(如附表一)及有效證件等,函報本府核定公費待遇後,再依本文說明五辦理請款事宜。
四、另上開要點第八點規定略以:「…軍人遺族子女就學,須持有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未領眷補證明書,始可發給主食米…」;經查八十四年七月以後軍職人員不再發給軍眷實物代金,爰此,申請人檢具撫卹令核發日期為八十四年七月以後者,無須持有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未領眷補證明,即可申請就學優待事宜。請各校確認申請人申請就學費用優待應檢具之文件,以維護學生權益。
五、已核准有案者,請於申請期限內檢具下列表件,送五、已核准有案者,請於申請期限內檢具下列表件,送至本局國小教育科(免備文),俾憑核撥款項:
(一)請領總金額統一收據 1 紙(繳款人: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用途: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金)。
(二)本府核定相關學生公費待遇之公函影本 1 份。
(三)優待名冊 1 份(如附表二)。
(四)印領清冊 1 份(如附表三)。
1、公立學校請送影本:各欄位資料請詳實填寫,並請於學生完成蓋章後再行影印。影本上請註明「核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承辦人員職名章。正本依本府 99 年 2 月 23 日府主預字第 0990053693 號函,授權各校自行妥善保管備查,免報府核銷。
2、私立學校請附「支出憑證簿」(附件二)及「原始支出憑證(應黏貼印領清冊正本)」。
六、本學期就學費用優待標準補充說明如下:
(一)書籍費:全公費者每學期 800 元,半公費者應減半為 400 元。
(二)制服費:已於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請領者(一次請領一學年),本學期不得重複請領。原核准有案而未及於第 1 學期請領之全公費 1,500 元,半公費者 750 元。本學期( 105 年 2 月起)開始支領公費者,應依上列標準減半。
(三)主食費、副食費:原核准有案者,本學期核給月份從 2 月至 6 月止(計 5 個月),新核准者依本府核給公費年月核計至本年 6 月止。
七、檢附前揭要點(含申請書、優待名冊暨印領清冊)及支出憑證簿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