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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16-03-03 | 點閱數: 490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出外聚餐應注意自身行為並維護政府形象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2 月 26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333182 號書函辦理。
二、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三、近來接獲民眾陳情,有些政府機關人員因聚餐喝酒在公共場所舉止失態,以致減損政府形象等情事,請各機關轉知所屬人員,出外聚餐應注意自身行為,勿在公共場所大聲喧嘩、酩酊大醉,以維護政府形象,避免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