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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文件 訪客 - 一般公告 | 2016-03-03 | 點閱數: 394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05 年 2 月 26 日臺教體署學(三)字第 1050005573 號函辦理。
二、依據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 12 條規定,每學年應至少實施學生體適能檢測一次,並依體適能常模及檢測結果,擬定體適能促進具體措施,落實提升學生體適能。為完備體適能檢測作業流程,提升運動安全,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施檢測前,應審慎評估並主動詢問學生健康情形。
(二)檢閱校內健康檢查是否有重大傷病紀錄,如經醫生診斷有身心疾病或經學生陳述身心不適,不適宜檢測之情事
,應避免實施檢測。
(三)檢測過程中,如發現學生身體不適者,應立即停止檢測。
三、建議於每學年第一學期 10 至 12 月及第二學期 3 至 5 月辦理檢測,並依體適能檢測程序辦理及落實填寫運動安全問卷。

四、本校體適能檢測由體育課授課教師執行為原則,可協同班級進行施測,依授課時間分項測驗。
五、規定實施普測, 800 公尺跑走測驗前落實運動安全問卷調查後再行施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