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2 年 5 月 31 日臺教師(一)字第 1020083800 號函
辦理。
二、依教育部補助辦理藝術教育活動實施要點第六-(一)-1 點
之申請作業規定,申請單位應檢附公文、活動計畫、申請
表及教育部補助項目經費申請表,及必要之附件各 1 式 3 份
,於下列期間函報教育部申請補助:
(一)每年一月申請當年度三月至八月辦理之活動。
(二)每年七月申請當年度九月至次年度二月辦理之活動。
三、本年第 2 期(即活動辦理期間在本年 9 月至 103 年 2 月)之藝術
教育活動案件,受理期間自即日起至 102 年 7 月 31 日止。
四、請欲申請補助之學校於前開受理案件期限內,備文檢附相
關資料送教育部審查,教育部將以各申請單位之公文發文
日期或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五、「教育部補助辦理藝術教育活動實施要點」如附件或至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