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05 年 3 月 14 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 1050007459 號函暨「教育部體育署獎勵學校體育績優團體及個人評選要點」辦理。 二、欲申請之學校請於 105 年 5 月 20 日前送件至本局申請,以利完成本市初選作業。 三、曾獲選教育部體育署相關計畫標竿學校者,亦請踴躍參加旨揭評選。 四、高中職以下學校送件時,請檢附推展「SH150」情形,教育部體育署將列為評選重要參據。 五、請參閱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