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16-03-26 | 點閱數: 445

主旨:有關教師「於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待遇條例)施行前業經學校核准報考研究所在職專班,於條例施行後始考取學校,是否適用該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3 月 7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50019717 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部 88 年 6 月 23 日台( 88 )人(二)字第 88066833 號書函略以,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 4 條第 2 項,教師留職停薪進修需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所稱「同意」應包含「報考前獲得同意」或「錄取後就讀前獲得同意」。
三、茲以教師進修、研究係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辦理,爰待遇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或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所稱「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係包含「報考前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或「錄取後就讀前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