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 105 學年度國民中學藝術才能音樂班新生暨轉學生鑑定招生簡章辦理。 二、本案鑑定指定曲前於 105 年 3 月 30 日公告,經修正後如附件紅字部分,請貴校加強宣導並轉知參加鑑定學生,以維學生考試權益。 三、檢送修正後指定曲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