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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文件 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13-06-22 | 點閱數: 581

一、依據桃園縣政府教 102 年 6 月 7 日桃政安字第 1020003378 號書函及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102 年 6 月 11 日桃教政字第 1020033254 號函辦理。
二、公務機關因受理民眾陳情請願因而取得民眾個人資料,應予審慎處理、利用,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後,如有侵害當事人權益,該機關恐需負擔賠償責任。是以,該署編撰「公務機密維護錦囊第 4 號~烏龍露個資,洩密又挨告」供參。
三、另公務機關多為開放場所,常有民眾或廠商前來洽公,雖有保全定時巡邏及監視錄影系統,仍難以鉅細靡遺兼顧所有角落,稍有不慎,易遭宵小有機可乘。爰該署編撰「機關安全維護錦囊第 4 號~『竊』中要害,小心為上」,提醒同仁維護機關安全。
四、前揭案例業置於法務部廉政署首頁/下載專區/維護錦囊,提供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