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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組長 - 一般公告 | 2016-06-27 | 點閱數: 405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6 月 15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050068411 號函辦理。
二、有關簡化外國「交換學生」申請來臺簽證程序,自 105 年 9 月 1 日起,外交部不再另函(電)通知相關駐外館處有關來臺交換就讀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事宜,爾後申請人依規定備齊相關文件,逕向外交部駐外館處、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所屬國內各分支機構申請來臺停(居)留簽證。
三、另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 13 條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得招收外國學生來臺進行一年以下之短期研習。」,即日起有關本局核發外國交換學生之函文內容,需載明下列資料,請申請人配合提供:
(一)交換學生英文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籍(須與所持護照記載相同)。
(二)來臺就讀之學校及來臺交換就讀期限。
四、相關核准函之正本將由本局發予學校或財團法人機構,並副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內政部移民署,俾利申請人持憑申請來臺簽證與外僑居留證。
五、檢附「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1 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