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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13-07-08 | 點閱數: 882

一、桃園縣政府函復 貴會 102 年 6 月 14 日桃縣教工字第 1020000064 號函。
二、查工會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
三、次查,教育部 101 年 6 月 26 日臺人(二)字第 1010113208 號規定:「重申本部 101 年 5 月 21 日臺人(二)字第 1010084782 號函有關「教師擔任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及直轄市、縣市教師產(職)業工會之理(監)事、會務幹部辦理會務給假之處理原則」係為「建議」性質,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教師產(職)業工會約定辦理會務給假,應回歸法治,並以學生權益及教育安定發展為依歸」。
四、本府教育局於 102 年 4 月 30 日下午 2 時 30 分假本府 15 樓 1501 會議室召開「教師團體會務公假座談會」,已邀請 貴會出席,並傾聽貴會訴求,惟適日開會並無共識。
五、綜上,為兼顧學生受教權、課程延續性及學校安定發展,本府教育局基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立場,邀請縣內所屬學校召開相關會議討論,獲致共識訂定出合理、合法之公假核給原則,並由各校衡酌學校狀況依工會法進行約定,並無妨礙 貴會組織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