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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文件 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13-07-17 | 點閱數: 571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102 年 6 月 21 日總處培字第 1020038648 號函辦理。
二、前開來函內容重點如下:
(一)為加重酒駕肇事刑責,遏止酒駕犯行, 102 年 6 月 11 日總統令修正「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 185 條
之 3 規定,明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 0.25mg/L ,或血液酒精濃度達 0.05%以上者,即可依刑法相關規定移送法辦。
(二)邇來發生公務人員酒駕肇事事件,嚴重影響政府形象,為維公務紀律,落實以身作則,請各機關公開集會、新
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廣為宣導「酒後不開車」,並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在飲宴中戒除勸酒習慣,酒後請選擇「指定駕駛」或「搭乘計程車返家」等方式返家等,以避免酒後開(騎)車之危險行為。
(三)另公務人員如酒後開(騎)車及酒後開(騎)車肇事,觸犯上開刑事法令者,除依各該法令處罰外,其行政責
任之檢討,請各機關本權責查證後,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各類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或各機關職員獎懲規定等所訂標準,衡酌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或對政府形象之影響程度予以最嚴厲處罰。
三、本縣府業於 91 年 8 月 31 日函頒「桃園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員酒後駕車肇事處理原則」,對於酒後駕車者,一律依前開處理原則予以行政懲處或移付懲戒,並得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予以免職,爰請對機關學校公教同仁加強宣導酒後不開(騎)車,避免酒駕憾事一再發生。
四、檢附人事總處來函影本 1 份﹙詳如附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