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第 2 條、第 5 條條文,並將名稱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8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20085610B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修正法規條文﹙詳如附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