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爾來教練體罰或不當管教事件頻傳,請學校確實督導所屬教練依規訓練及管教學生,避免造成學生心理及身體傷害。
二、查「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2 項,為避免聘任之教練有前項規定情事(第 10 條第 1 項:不得聘任為教練條款),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比照教師規定辦理。
三、次查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第九條教育人員準用規定、第三章輔導及管教方式與第四章法律責任部分,對輔導管教學生辦法及校園安全維護均有明確規範。
四、綜上,有關專任教練有體罰或不當管教之情事,其相關流程重申準用本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另學校單純自行招聘之外聘教練部分(不含學校代(理)課、兼課(任)教師),倘有體罰之情形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解聘。
五、請本校體育運動指導同仁與社團教練多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