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立臺中啟聰學校 105 年 11 月 18 日中聰教字第 1050006344 號函辦理。 二、本案相關訊息如下: (一)增列第十五條獎勵第二項,決賽各組錄取前三名優勝者,由主辦單位給予獎狀及獎品。 (二)原第十五條獎勵第二項修訂為第十五條獎勵第三項。 三、如對本案有所疑問,請洽聯絡人:蕭明華,聯絡電話:(04)2358-9577 分機 2201 。 四、其餘內容詳如附件,隨文檢附國立臺中啟聰學校來函及實施計畫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