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縣政府社會局 102 年 7 月 26 日桃社障字第 10200316
92 號函辦理。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60 條規定:「視覺功能障礙者由
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
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
、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
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及合格導盲犬收取額
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導
盲犬引領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他人不得任意觸摸、餵食或
以各種聲響、手勢等方式干擾該導盲犬。...」;同法第 1
00 條規定:「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
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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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爰依據前開法規規定,學校不得拒絕導盲犬進入,請各校
轉知並宣導所屬人員知悉,並應主動提供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