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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16-12-22 | 點閱數: 800

主旨:各機關奉派於假日出差之人員,其實際執行職務及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得由各機關覈實准予補休,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本案緣於機關提案,基於假日奉派出差人員之交通路程,已佔用公務人員之法定休息時間,建議放寬准予補休。經本總處函詢相關主管機關意見,並於本(105)年 11 月 23 日(星期三)召開「研商公務人員於假日奉派公差之交通時間核予補休事宜」會議,業獲致結論如主旨。
二、依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7 年 3 月 25 日局給字第 09700611701 號函釋意旨,各機關奉派於假日出差人員之交通路程時間,除工作性質特殊者外(如於交通路程時間仍需執勤),仍不得請領加班費,併予敘明。
三、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3 年 3 月 23 日八十三局考字第 09070 號書函,自即日停止適用。